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出版印刷 江苏 2026-11-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管理人履行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职责。
为维护债务人财产安全,确保破产清算案件顺利进行,防止在受理后出现滥用企业印章、证照,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管理人特此X全部印章、证照自X年X月X日起作废。
自X年X月X日起,因上述作废印章、证照产生的一切X清算组X及清算组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X年X月X日之前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待清算组确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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