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X)皖X破9号
X年X月X日,本院X的申请,裁定X破产清算一案。X年X月X日,本院以竞争方式及摇号程序选任管理人,指定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X管理人。安徽华仁XX年X月X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Xan>址:XXXXX;邮编:X;联系人:X联系电话:X)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应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X及其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尽快向管理人 移交企业资产、企业印章、证照、财务账簿、文书档案等资料。安徽偿债务或交付财X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成员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应X管理人进行清算,否则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X年X月X日上午9时XX在本院第七法庭召开,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明书及本人X件;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X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X、委托代理人的X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公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