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 河南 2026-11-06
关于询问是否愿意垫付破产费用及追缴未缴X资本诉讼(执行)费用的函
X全体债权人及股东: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开展了接管、财产调查等工作。经调查,债务人名下查无任何财产可供处置,且后续如需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缴未缴X资本,还将发生相应的诉讼(执行)费用。债务人财产价值不足以X以上破产费用。
现特函询问:一、贵方是否愿意垫付债务人的破产费用及追缴未缴X资本的诉讼(执行)费用;二、贵方是否同意继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贵方愿意垫付相关费用并同意继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管理人将继续履行职务推进本案程序;贵方不愿意垫付相关费用的,本案属无产可破,无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必要,管理人将不再提起诉讼(执行)追收未X终结本案破产程序。如愿意垫付,请于X年X月X日前将书面答复(单位X,自然人签字并按指印)送交管理人。逾期未收到贵方书面答复的,视为贵方不愿意垫付、不同意继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特此函告。
X管理人
(上海正策X代章)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联系人:X师,电话:【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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