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6-11-05
民事裁定书
(X)浙X破X号
本院于X年X月X日受理张荷方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并指定浙江X担任债务人张荷方的管理人。X年X月X日,张荷方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至今管理人共收到1户债权人申报的债权,金额为X.XXX终结张荷方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本院查明:管理人调查了债务人张荷方的户籍情况、社保、车辆、不动产等情况,其名下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债务人张荷方于X年X月死亡,继承人有子女张超、张丽娜、张晶晶,三人均未向管理人出具放弃继承声明书。另查明,张荷方名下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X.XX及原有银行账户余额X.XX,合计X.XX,于张荷方死亡后划转至张晶晶名下的银行账户。管理人曾多方打听并至张晶晶户籍所在地走访,均未与其取得有效联系,亦无法就其转走款项去向等予以核查。
本院认为,本院受理张荷方的个人债务清理申请后,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张荷方的遗产状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到债务人张荷方存在其他可供X配或清偿债务之遗产,本院可终结债务清理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债务人张荷方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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