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湖北 2026-11-03
(X)鄂X破申3号
X年X月XX(以下简称“我来我家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X于X年X月X日X场X核准登记成立,系自X,住所XXXXXX号1栋2XX-X。股东共有2人,法定代表人罗爱华认缴出资额XXX,持股X%;股东郑时良认缴出资额为XX,持股X在本院现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9件,未执行标的额为X.XX。本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X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截X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导致多起民事诉讼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应当认定其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债务清偿能力X系企业法人,具有相应的破产主体资格,且其企业登记住所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对其破产清算申请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X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陈向东
本二①二六年十月开三日
法官助理袁绍
书记员张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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