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林业和草原局】贡林草罚决〔2026〕7号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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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贡山县林业和草原局】贡林草罚决〔2026〕7号

    采购与招标网   ,农林牧渔   云南   202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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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贡林草罚决〔X〕7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X天森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MA6Q3HMUXX

    法定代表人:X叶建 职务: 法定代表人

    X号码:X********X XX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XXX白汉组

    本机关对你单位擅自开垦林地、非法开垦草原的X于X年X月X日立案调查,现依法查明,你单位X年X月份开始XXX施永功小组境内擅自开垦林地、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白芨(白及),占用林地0.X公顷(6.X亩),占用草原0.X公顷(5.X亩),对森林资源植被、草原植被造成一定破坏的违法行为。X年X月X日X森林资源管理股将违法线索移交X综合X执法三大队查处。当日接到线索后三大队立即受案,并开展调查,你单位存在擅自开垦林地、非法开垦草原的违法行为,属于我机关管辖。X年X月X日、X日办案人员对你单位擅自在林地、草原上种植白芨(白及)违法情况精准执法,采用无人机、执法记录仪、罗盘仪、卷尺对涉案林地、草原进行测绘、核准、测算、数字比对,确认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任何森林、林木,被开垦的林地、草原周边没有任何破坏的痕迹,通过调查、询问,截止目前被开垦的林地、草原没有任何违法所得。你单位委托人积极配合执法,X天森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擅自开垦林地、非法开垦草原种植白及(白及)违法事实,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证据为证。X年X月X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文号:贡林草罚权告〔X〕7号),告知了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擅自开垦林地、非法开垦草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擅自开垦林地、非法开垦草原涉及的林地、草原为其他林地、其他草原,破坏程度不严重,危害性较小,首次发现此类违法行为,被告知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依据XX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X年版)》序号4,违反程度:情节严重;序号X,违反程度:情节一般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内恢复6.X亩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限期内恢复5.X亩的草原植被(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处擅自开垦林地每平方XX以下的罚款: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的罚款:擅自开垦林地6.X亩×X.X平方米×XX/平方米×X倍=X.X(大写X圆X)。

    3、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X以上3X以下的罚款,处非法开垦草原5.X亩:X.X(大写:X圆X)。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X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X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X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六X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X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贡山独龙族怒X林X

    X年X月X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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