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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债权审查工作报告
X:
X债权人会议:
X(以下简称“青华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现将债权申报及审查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债权审查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相关X的实际情况,管理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债权审查。
1.债权已由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确定的,管理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或计算方法计算债权金额,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予以审核认定。
2.未经诉讼或仲裁的债权,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债权人的申报材料、债务人的反馈材料和财务账册以及管理人取得的其他证据材料审核认定。
3.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如实说明债务人、担保人或其他第三人已经履行清偿义务的情况,管理人在审核认定时应从其债权金额中扣减已获清偿的款项。
4.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是受让而来的,应当提交已经通知债务人的证据。债权转让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发生多次转让的,债权转让和通知债务人的证据应当连续。
5.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附条件的债权,所附条件未成就的,结论暂列审查中。
6.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产生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X债务利息等民事X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X条的规定处理。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未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或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债务人的债权或不应认定为债务人债权的,不予认定。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经管理人两次要求补充证据,但申报人不能举证或补充证据仍不能证明债权成立的,对其债权不予认定。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清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二、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仅有1位债权人X向管理人申报1笔债权,申报债权总额为X.XX,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X.XX(具X案件卷宗,已致电或发函马应举、毛承X、人社部门咨询债权情况并提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目前暂未收到相关主体的申报文件。
三、职工债权调查情况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X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因债务人未向管理人提供人事档案资料,也没有职工主张债权,根据管理人目前调取X共有5件劳动报酬追索执行案件未执行案件,尚欠付5名职工薪资共计XX(具体信息见附表)。
四、附则
1.债务人、债权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核查债权。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核查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经管理人解释或调X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调X的,异议人应当在收到管理人复X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2.债务人、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X提起诉讼的,视为其对债权表记载的债X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3.债权初步审查意见系管理人根据目前证据审查认定,若发现有相反证据或申报的债权与事实不符的,管理人有权依法对上述债权重新审查认定。
4.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应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案件费用标准承担管理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
管理人已依法编制债权表,现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特此报告。
X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附:《X债权表》
| 序号 | 职工姓名 | 申报金额 | 初步审查结论 | |
| 确认金额(X) | 债权性质 | |||
| X | 何向英 | —— | X.8 | 职工债权 |
| X | 朱乔乔 | —— | X.8 | 职工债权 |
| X | 陈金晶 | —— | X | 职工债权 |
| X | ||||
雷军
——
X.7
职工债权
X
姚泽文
——
X.7
职工债权
总计
X
序号
职工姓名
申报金额
确认金额(X)
债权性质
X
X
X.X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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