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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豫X破2号
X:X年X月X日作出(X)豫X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债权人王喜玲申请X破产清算一X作出(X)豫X破申8号之一民X审理。X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立案,X年X月X日X为破产案件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以及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特此X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二曰
附件:(X)豫X破2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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