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四川 2026-11-04
财产接管通知书
(X)江安馨艺破管字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具有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法定职责,债务人及其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相关义务人及财产持有人、占有人依法应当配合管理人接管,及时向管理人移交债务人的相关财产和资料。现管理人通知你(你单位)于收到本通知或本通知公示之日起三日内与管理人联系,并向管理人移交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财产及资料:
(一)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开户至今的银行流水等财务凭证及审计、评估等资料;
(四)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五)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六)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全部银行账户印鉴、银行票据、XX银X器等;
(七;
(八)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九)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十)人事档案文件;
(十一)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十二)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相关义务人如有拒不移交、未按时移交或其他导致破产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X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联系人:X话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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