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化工 宁夏 2026-07-17
X年X月X日,宁夏回族X作出(X)宁X民初X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X梨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马永红签订的《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中发包给被告马永红地块编码为X的3.X亩和地块编码为X的X.7亩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依据《关于印发〈吴忠市红寺堡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红党办发〔X〕X号)第六条“对指标外私自开垦和占用未向红寺X、财政部门缴纳费用的土地,只登记备案,暂不确权。”之规定,马永红承包的3.X亩和X.7亩土地不符合确权政策规定。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马永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内容予以更正,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在公告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异议及证明材料送达红寺堡区X。逾期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红寺堡区X将依法更正登记。
联系地址:XX
吴忠市红寺堡区X
X年7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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