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海关、X,各县(X(口岸)主管部门,有关口岸经营服务单位:
X厅关于做好X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的要求,为做好我市项目入库申报工作,结合X年我市口岸重点工作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内容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中直、省直驻江各口岸查验单位,江门市内口岸管理部门、口岸经营服务单位。
(二)支持时间。
资金支持期限自X年1月1日至X年X月X日。项目相关建设支出的付款和发票开具均需在资金支持期限内完成,同一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省级资金支持。
(三)支持方向。
资金支持我市口岸基础设施、查验监管配套设施建设和改善项目,支持口岸通关模式创新及通关便利化改革项目,支持江门“单一窗口”升级扩容及智慧口岸建设项目等口岸建设方面。其中:
1.对纳入国家和省口岸发展建设规划项目、口岸开放重点项目查验配套设施建设,特别是打造综合枢纽口岸、重点专业口岸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2.对深化口岸通关模式创新、改造升级口岸设施、提升口岸通关能力等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3.对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口岸资源X合、江门“单一窗口”升级扩容、智慧口岸建设、口岸综合管理、应急指挥能力提升等工作予以重点支持。
4.对落实国家和省部署的重点工作予以重点支持。
5.对于X年资金使用进度慢、效果差的单位,X年资金将视情予以扣减或不予支持。资金X配向项目储备质量高、使用绩效好的县(市、区)和单位倾斜。
(四)支持标准。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的项目,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的X%,且不超过XX;对口岸经营服务单位作为申报主体的项目,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所需资金的X%,且不超过XX。
(五)申报条件。
申请口岸建设事项资金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口岸建设事项资金的支持方向要求。
2.以口岸具体发展建设项目进行申请,并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和完成时限等。
3.已根据各级政府、上级单位工作部署要求,经本单位内部集体决策同意实施。
4.应具备可执行条件,基建、信息化项目要在X年9月底完成立项审批(备案)等手续。
5.已明确项目所需资金及资金来源方案,以及申请资金数额和使用范围。
6.已制定申请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口岸建设事项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文件(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实施方案、预期效益、绩效目标、资金来源方案、申请口岸建设事项资金数额、使用范围和完成时限等)。
2X、上级单位工作部署要求、单位集体决策同意实施的文件材料。
3.《X年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口岸建设事项)入库项目申报表》(附件1,需加具初审单位审核意见)。
4.《X年口岸建设事项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2)。
5.所申请口岸建设事项资金的使用方案和监督管理办法。
6.其他符合申报要求的证明材料。
上述所有申报材料须使用A4纸双面打印(在封面、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一式8份),按顺序编制目录、胶装成册,同时形成与纸本申报材料内容和排列顺序均相同的电子文档(光盘刻录)。申报材料未按要求装订、资料不全或逾期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二)申报程序。
1.各县(X(口岸)主管部门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口岸经营服务企业申报,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审;请江门海关、X负责本单位及所辖驻江门基层查验单位的项目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初审单位于8月3日前将初审后项目正X,并附申报材料1式8份(A4纸胶装成册)及电子版(光盘刻录)XX口岸管理科。邮寄地址:Xt=" " noextractcontent="true" style="text-align: left"> 各初审单位要做好审核把关,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X性负责,经审核的项目应符合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向,计划任务、实施方案切实可行,投资方案、预期效果、绩效目标清晰明确,资金测算科学合理。
2X采取内部集体研究、专家评审论证或委托第三方专业评审机构评审等方式,对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审核后,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向的项目,纳入拟入库项目,于8月X日X厅。
3X厅对拟入库项目进行审核,X批反馈审核结果和预X配XX在审核同意的项目中选择拟X配项目,形成项目清单,履行主管部门、单位内部报批程序后X厅审定。
三、工作要求
(一)专项资金申报和使用须符合以下要求:
1.严格按支持标准落实配套资金,未达标准的将清算追回。
2.资金申报主体须与资金使用主体一致。
3.资金使用主体须对资金实行专帐核算,建立独立帐套或设置辅助科目进行核算,并按预算统计口径归集汇总实际投资金额。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不得重复支X领域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
2.不得用于支持无办公场所、无工作人员、无服务实体经营活动的空壳企业,甚至“购买”数据、虚增进出口。
3.不得用于直接与进出口数据挂钩的补贴。
4.不得用于发放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包括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5.不得用于支持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
6.不得用于支持近三年被“信用X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被审计部门定性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尚未完成X改的企业和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
7.不得用于支持因安全生产事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8.不得用于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特此通知。
附件X.入库项目申报表
2.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X年7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