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 四川 2026-07-17
X6-X9年报警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澄清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编号:AZGF-X6-HW-0X
采购项目名XX-X年报警器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一:2.1专用资格条件
更正内容:(1)应答人身份:应答人须为应答产品生产制造厂家,经营范围应包含应答产品生产及销售(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加盖应答单位公章)。
现更正X(1)应答人身份:应答人须为应答产品生产制造厂家,经营范围应包含应答产品生产及销售(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加盖应答单位公章)。仅商业报警器电磁阀允许外购,如电磁阀非应答人自主生产,须提供电磁阀供应商有效的营业执照、采购合作协议(协议内容须包含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采购合作期限。协议须确保在本项目履约期内持续有效,以及唯一授权书。)
更正事项二:2.1专用资格条件
更正内容:(5)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紧急切断阀须提供国家市场监X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须包含『安全附件制造』,许可子项目须明确为紧急切断阀(F4);商业报警器电磁阀须提供国家市场监X或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须包含“安全附件制造”或“压力管道X件制造”相关内容。许可级别均须满足本项目工况压力及通径要求。(提供相关许可证扫描件并加盖应答单位公章)
现更正为:(5)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紧急切断阀须提供国家市场监X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须包含『安全附件制造』,许可子项目须明确为紧急切断阀(B);商业报警器电磁阀须提供国家市场监X或省级监管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须包含“安全附件制造”或“压力管道X件制造”相关内容。许可级别均须满足本项目工况压力及通径要求。(提供相关许可证扫描件并加盖应答单位公章)。
更正事项三:2.1专用资格条件
更正内容:(X)近3年(合同有效期需在X年6月1日至应答截止日期间)有至少3项应答产品销售合同及配套证明资料,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XX业。绩证明资料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含签章页、产品清单页、金额页)及对应发票复印件,且发票开票日期须在合同签订后、履约期内。所有业绩合同须真实有效,不得拆X或虚构,一经查实取消应答资格。
说明:
1)上述业绩要求须提供业绩合同及对应发票(及数电销货清单)(如提供发票清单资料的,评审人员将现场通过电子税务系统进行抽取查验,清单内容与合同及实际交易金额不符的,该业绩合同视为无效;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以发票金额为准。)
2)发票所列项目与合同项目名称须一致,若开具的发票上未能体现具体项目,须附上税务系统出具的完X发票清单;
3)业绩合同及业绩证明资料须为应答人与无关联关系之第三方签署,发票须应答人自行开具。对应发票须为应答人开具且发票购买方抬头、税号与合同甲方一致,相关信息可在电子税务系X关系,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及业绩资料均不予认可。其他不予认可的业绩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 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b. 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c. 与经销商、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d. 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e. 仅作为X器件、组部件配套的业绩。
4)业绩计算期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5)严禁提供虚假合同或发票,一经查实伪造、变造业绩证明资料,将直接取消应答资格,并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
6)所有业绩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因裁切、模糊、信息缺失导致无法对应合同、发票、项目、金额的,不予认可。
请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发票证明资料,并提供上述情况业绩汇总表在业绩证明。汇总表格式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产品名称 | 采购方名称 | 采购方所在地行政级别 | 合同签署时间及供应年份时间 | 合同金额 | 证明资料/发票金额 |
现更正X(X)近3年(合同有效期需在X年6月1日至应答截止日期间)有至少3项应答产品销售合同及配套证明资料,且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XX业。绩证明资料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含签章页、产品清单页、金额页)及对应发票复印件,且发票开票日期须在合同签订后、履约期内。所有业绩合同须真实有效,不得拆X或虚构,一经查实取消应答资格。
说明:
1)业绩合同的供货范围须包含本次应答产品民用领域及工商业领域的相关产品;仅提供单一领域(仅民用或工商业)供货合同,其业绩无效。
2)业绩合同中须包含民用独立式燃气报警器(含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器、商业报警器探头、商业报警器电磁阀、商业报警器切断控制器,凡存在物资缺项、错项的情况,该项业绩不予认可。
3)合同涉及的电磁阀产品须为应答人自行生产,若经核查确认为外协采购后转售的,该业绩直接作废,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4)上述业绩要求须提供业绩合同及对应发票(及数电销货清单)(如提供发票清单资料的,评审人员将现场通过电子税务系统进行抽取查验,清单内容与合同及实际交易金额不符的,该业绩合同视为无效;合同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的,以发票金额为准。)
5)发票所列项目与合同项目名称须一致,若开具的发票上未能体现具体项目,须附上税务系统出具的完X发票清单;
6)业绩合同及业绩证明资料须为应答人与无关联关系之第三方签署,发票须应答人自行开具。对应发票须为应答人开具且发票购买方抬头、税号与合同甲方一致,相关信息可在电子税务系X关系,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第三方签署的合同及业绩资料均不予认可。其他不予认可的业绩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a. 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b. 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c. 与经销商、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d. 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e. 仅作为X器件、组部件配套的业绩。
4)业绩计算期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5)严禁提供虚假合同或发票,一经查实伪造、变造业绩证明资料,将直接取消应答资格,并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
6)所有业绩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因裁切、模糊、信息缺失导致无法对应合同、发票、项目、金额的,不予认可。
请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发票证明资料,并提供上述情况业绩汇总表在业绩证明。汇总表格式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产品名称 | 采购方名称 | 采购方所在地行政级别 | 合同签署时间及供应年份时间 | 合同金额 | 证明资料/发票金额 |
其它内容不变,特此澄清。
X6年7月X日
本公告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由业主单位和代理机构自行负责,广安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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