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本市关于行政执法公示的相关规定X行政处理的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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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相对人名称 |
处理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理依据 |
处理内容 |
处理决定日期 |
处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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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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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X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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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娜 |
(宝山)人社执(X)理字第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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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
存在未按规定支付8名劳动者X年X月至X年3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X(X.XX)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8名劳动者X年X月至X年3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X(X.XX) |
X.6.X |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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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X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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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福明 |
(宝山)人社执(X)理字第X号 |
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
存在未按规定支付7名劳动者X年X月至X年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X(X.XX)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7名劳动者X年X月至X年4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X(X.XX) |
X.6.X |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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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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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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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苗苗 |
(宝山)人社执(X)理字第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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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
存在未按规定支付X名劳动者X年X月至X年3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X(X.XX)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X名劳动者X年X月至X年3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X(X.XX) |
X.6.X |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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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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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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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路 |
(宝山)人社执(X)理字第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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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
存在未按规定支付X名劳动者X年2月至X年3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X(X.XX)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X名劳动者X年2月至X年3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X(X.XX) |
X.7.8 |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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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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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XMAEAHRYC2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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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亭 |
(宝山)人社执(X)理字第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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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
存在未按规定支付2名劳动者X年6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X(X.XX)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2名劳动者X年6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X(X.XX) |
X.7.8 |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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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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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XMAEP0EDP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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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亭 |
(宝山)人社执(X)理字第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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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行为 |
存在未按规定支付3名劳动者X年7月至X年X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X(X.XX)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
要求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3名劳动者X年7月至X年X月期间的工资,共计人民币X(X.XX) |
X.7.8 |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X |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X
X年7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