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安徽 2025-01-26
公 告
(X)皖X破1号
本院根X清算组的申请于 X年1月X日裁定受X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年1月X日指定X担X管理人X的债权人应自X年2月X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XX)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 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对其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审 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X年2月X日X时XX在本院第四 法庭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 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 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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