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辽宁 2025-01-28
X民事裁定书
(X)辽X破X号
X管理人。
负责人:Xspan>
X年1月6日,X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称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X配,无法支X宣告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充X调查,该企业职工已经安置完成。该企业自X年处于停产停业状态,现已被吊销营业执照。该破产企业无资产、无经营、无在册职工、无经营场所、无对外担保,对债权申报,现无财产可供X配,无法支付破产清算费用。
本院认为,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X,无法支付破产清算费用,故管理人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后续若有财产追回的,管理人将依法追加X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X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X破产:
二、终结X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于 淼
审 判 员 郭 盈
审 判 员 苑克伟
二O二五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春岩
书 记 员 杜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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