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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辽03破99号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辽03破99号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辽宁   202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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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民事裁定书(X)辽X破X号

    民事裁定书

    (X)XX

    申请人:X企东矿工矿备件厂管理人。

    负责人:X/span>

    X16日,鞍钢矿山附企东矿工矿备件厂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终结破产程序的报告,称债务人已无财产可供X配,无法支X宣告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充X调查,该企业职工已经安置完成。企业自X年至今无经营活动,无固定资产、无经营场地、无在册人员、无会计账册,无对外担保,无财产可供X配,无法支付破产清算费用。

    本院认为,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X,无法支付破产清算费用,故管理人请求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后续若有财产追回的,管理人将依法追加X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X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鞍钢矿山附企东矿工矿备件厂破产;

    二、终结鞍钢矿山附企东矿工矿备件厂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于 淼

    审 判 员 郭 盈

    审 判 员 苑克伟

    二O二五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胡春岩

    书 记 员 杜雨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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