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冶金矿产原材料 上海 2025-01-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
X
2
4
0
X
号
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
XC
地址:X4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X
辉
X
4
年
X
月
X
X对你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发出《上海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调查询问书
》,你单位未按《上海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调查询问书
》要求报送书面材料。
X
4
年
X
月
X
X对你单位发出《上海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执法
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X改。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海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执法
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X改。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调查询问书;(
2)调查笔录;(3)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上海市人力资源和X《关于劳动保障监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之规定,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按《上海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执法
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X改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X(
X.XX)。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逾期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X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X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X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X强制执行。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X
X
5
年
1
月
X
日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