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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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X)浙 X 破 X、X、X 号之三
X 年 X 月 X X(以下简称丰旅公司)管理X(以下简称丰华公司)管理X(以下简称羽健公司)管理人因投资金额未能与重X计划拟定的保留价达到一致,经过两次公开招募流拍,以为有效处理重X资产涉及的纠纷问题,保障重X资产保值增值,提高全体债权人的清偿率为由,向本院申请延长重X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 6 个月,延长至 X 年 5 月X 日。该延长申请经过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X之二以上。
本院查明,X 年 X 月 X 日,本院根X、丰旅公司、丰华公司重X计划并终止重X程序,重X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均X6 个月,自本院裁定批准重X计划之日起计算。X 年 5 月 8 日,本院依管理人申请延长重X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六个月,投资人招募工作未能在延长的重X计划执行期限内完成,导致重X计划无法执行完毕。现延长重X计划执行期限已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X、丰旅公司、丰华公司重X计划载明,重X计X申请延期。现因在重X计划执行期限内发生上述客观情况,导致重X计划无法执行完毕。
管理人申请延长重X计划执行期限及监督期限,已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符合重X计划的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裁定如下:
X、浙江丰旅X公X重X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 6个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卢永胜
审 判 员 舒旭霞
审 判 员 王丽娜
二○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王慧媛
代 书 记 员 陈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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