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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驰X破产清算案
关于书面核查债权的公告
瑞驰合众破管字X-1号
北京瑞驰X债权人:Xn>
X年4月X(以下简称“法院”)作出(X)京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瑞驰X(以下简称“瑞驰合众”)破产清算一案(以下简称“本案”),并指定北X为本案的管理人。
瑞驰合众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持续对新申报及暂缓类债权开展债权审核工作,现将最新审核情况提请全体债权人、债务人审查(详见附件)。债务人、债权人对本次补充核查结果有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之规定,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X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X的,异议人应当在该公告X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逾期不提出或不起诉的,视为无异议。
特此公告
北京瑞驰X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北京瑞驰X核查债权表
单位X
债权编号 | 债权人名称 | 主张债权性质 | 申报债权总额 | 确认债权总额 | 确认债权性质 |
普通债权 | |||||
1 | X | 普通债权 | X,X.X | X,X.X | 普通债权 |
2 | 北X | 普通债权 | X,X.X | X,X.X | 普通债权 |
3 | X | 普通债权 | X,X,X.X | X,X,X.X | 普通债权 |
4 | 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X | 普通债权 | X,X.X | X,X.X | 普通债权 |
普通债权总额 | X,X,X.X | X,X,X.X | / | ||
社保债权 | |||||
1 | 北京市海淀区社会保险X | 社保债权 | X3,X.X | X,X.X | 社保债权 |
社保债权总额 | X3,X.X | X3,X.X | / | ||
北京瑞驰X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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