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 河南 2025-10-25
民事裁定书
(X)豫X破申X号
申请人:X,X年7月X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恩村乡恩村三街。
法定代表人:X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债权人冯小X于X年8月X日作出(X)豫X执X号决定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为由,X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根据申请执行人冯小新与被X之间的生效法律X应偿付冯小新7X。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X成立于X年1月X日,注X,属于制造业,法定代表人郭和平。本院认为,冯X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X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X经征得冯小新X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冯X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王胜利
审 判 长 韩小转
审 判 员 金 莹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荆珍珍
书记员 王永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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