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其它 浙江 2025-10-23
温 州 市 洞 头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浙 X 破 3 号
本院根据陈骞的申请于 X 年 9 月 X 日裁定受理温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X 年 X 月 X 日指定X为温X管理人。温X的债权人应自 X 年 X 月 5 日前,向温X管理人(通 信地址:X联系电话:谢律师 X、张律师 X) 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 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X 年 X 月 X 日上午 9X二楼标准庭 1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 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 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 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 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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