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 浙江 2025-10-27
浙 江 X 玉 环 X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浙 X 破 2 号
X年X月X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过管理人全面X名下财产仅有0.XX,但债务人目前负债较多,经确认的债权金额为X.XX。综上,债务人应当X资产本身,到期债务无法偿还。据此,管X不具备重X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可能,应宣告破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X的财产不足以X破产费用,故管理人请求本院X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X停产已久,根X资产情况,已严重资不抵债且无重X、和解的希望。现管理人提请本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本院予以准许。因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X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X破产;X的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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