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上海 2025-01-14
X破产财产追加X配方案的公告
各债权人:
X年8月X日,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新增可X配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X,X.XX。管理人现追加X配,依据财产X配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拟X破产财产追加X配方案》如下:
一、参与本次破产财产X配的债权人情况
参加本次X配的债权人共9户,债权笔数共X笔,债权X配顺位及债权金额等详细信息如下:
序号 | 债权人 | 债权确认金额(人民币X) | 第一次X配金额(人民币X) | 剩余债权金额(人民币X) |
第一顺位:职工债权 | ||||
1 | 上海市社会保险XX | X,X.X | X,X.X | X.2 |
2 | 秦春华 | X,X.X | X,X.X | X.X |
3 | 罗辉 | X,X.X | X,X.X | X.X |
4 | 夏建芳 | X,X.X | X,X.X | X.X |
5 | 陈玉叶 | X,X.X | X,X.X | X.7 |
6 | 王怀兰 | X,X.X | 7,X.X | X.X |
7 | 周治兰 | X,X.X | 8,X.X | X.X |
8 | 国X上海市松X | X,X.X | X,X.X | X.X |
职工债权小计 | X,X.X | X,X.X | X,X.X | |
第二顺位: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收债权 | ||||
1 | 上海市社会保险XX | X,X.X | 0 | X,X.X |
2 | 国X上海市松X | X,X.X | 0 | X,X.X |
3 |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X | X,X.X | 0 | X,X.X |
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收债权小计 | X,X.X | 0 | X,X.X |
注:截至本方案出具之日,管理人已按照上表金额向第一顺位债权人中的职工完成了第一次财产X配。第一次X配过程中,因上海市社会保险XX、国X上海市松X需内部协商确认X配事宜,故管理人预留提存其X配金额合计X,X.32X。本次追加X配方案中,管理人将完成前述两家债权人全部破产财产X配额的X配工作。
二、本次可供X配财产情况
现因管理人起诉王小平、王敬洲追收未X银行账户资金等原因,有X,X.XX破产财产可以再次用于X配给全体债权人,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 | 收入项目 | 金额(人民币X) |
1 | (X)沪X民初X号案件退还诉讼费用、发还执行款 | X,X.X |
2 | X,X.X | |
本次可供X配财产总额 | X,X.X |
收入说明:
1.(X)沪X民初X号案件退还诉讼费用、发还执行款
管理人起诉王小平、王敬洲追收未缴出X于X年8月X日立案,案件案号(X)沪X民初X号,后于X年2月X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王小平、王敬洲X别缴纳出资款3,X,XX、X,XX。后王小平提起上诉,
(1)2X4年1月X日,管理人收到上述案件的诉讼退费33,XX。
(2)X年3月X日,管理人收到上述案件的执行款共计X,X.XX,其中从王敬洲处执行到X,XX,王敬洲已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
2.奥怡公司银行账户归集资金
管理人于X年3月X日办理奥怡公司民生银行账户注销事宜,归集资金X.X.XX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综上,现将上述货币财产共计X,X.XX作为破产财产进行追加X配。
三、第一次财产X配方案中的非货币财产情况
1、管理人起诉王小平、王敬洲追收未缴出X于X年8月X日立案,案件案号(X)沪X民初X号,后于X年2月X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王小平、王敬洲X别缴纳出资款3,X,XX、X,XX。后判决正式生效,因王敬洲、王小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X申请执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X年1月X日立案执行,案件案号(X)沪X执X号之二。X年3月X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确认被执行人王敬洲已经履行完毕相应法定义务,王小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
因本案诉讼请求最终均未得到支持,因此债务人实际可追收财产金额0X。
3、管理人向松江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债务人于X年6月6日向(X)沪X执X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高土才发X于X年X月X日出具(X)沪X执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高土才向债务人返还人民币XX。X年1月9日,松江法院作出(X)沪X执X号执行裁定书,因高土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基于前述案件情况,为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益、降低破产费用,管理人计划将债务人对王小平、高土才X别X络拍卖方式予以处置,后续管理人将另行制定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四、破产财产X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的费用
1、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序号 | 费用名称 | 金额(人民币X) | 备注 |
1 | 快递费 | X.X | 已发生,管理人垫付 |
2 | 交通费 | X.X | 已发生,管理人垫付 |
3 | 通讯费 | X.X | 已发生,管理人垫付 |
4 | 办公用品费 | X.X | 已发生,管理人垫付 |
5 | 垫付诉讼费 | X.9 | 已发生,管理人垫付 |
合计 | X.X |
|
特别说明:本次X配完成后如后期有再次追回的资产或其他可用作X配的破产财产,如财产金额少于XX的,管理人将不再进行X配,该款项将根据有关规定另行处置。
2、管理人报酬
债务人能够清偿的财产总额为X,X.X-X.X=X,X.XX。根据债务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的《管理人报酬方案》,管理人报酬为X,X.X*X%=X,X.XX。
(二)经管理人核实,本案无共益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故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共计X,X.XX(2,X.XX+X,X.XX=X,X.XX)。
(三)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本次可供债权人X配的财产总额为X,X.X-X,X.X=X,X.XX。
1、第一顺位债权
第一顺位债权共计X,X.XX,第一次X配财产共计X,X.XX,剩余X,X.XX未获清偿,故管理人仍将向第一顺位债权人进行追加X配。第一顺位债权将在本次财产X配中获得全部清偿,债权清偿情况如下:
本次第一顺位债权清偿情况 | ||||
序号 | 债权人 | 债权确认金额(人民币X) | 债权比例 | 本次X配金额(人民币X) |
1 | 上海市社会保险XX | X,X.X | 9.X% | X,X.X |
2 | 秦春华 | X,X.X | X.X% | X,X.X |
3 | 罗辉 | X,X.X | X.X% | X,X.X |
4 | 夏建芳 | X,X.X | X.X% | X,X.X |
5 | 陈玉叶 | X,X.X | X.X% | X,X.X |
6 | 王怀兰 | X,X.X | 3.X% | 8,X.X |
7 | 周治兰 | X,X.X | 4.X% | 9,X.X |
8 | 国X上海市松X | X,X.X | X.X% | X,X.X |
职工债权小计 | X,X.X | 1X% | X,X.24 |
2、第二顺位债权
本次可供债权人X配的财产在清偿完第一顺位职工债权后仍剩余X,X.X-X,X.X=X,X.XX,第二顺位债权将在本次财产X配中获得部X清偿,债权清偿情况如下:
本次第二顺位债权清偿情况 | ||||
序号 | 债权人 | 债权确认金额(人民币X) | 债权比例 | 本次X配金额(人民币X) |
1 | 上海市社会保险XX | X,X.X | X.X% | X,X.X |
2 | 国X上海市松X | X,X.X | X.X% | X,X.X |
3 | 上海市松江区人力资源和X | X,X.X | X.X% | X,X.X |
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收债权小计 | X,X.X | 1X% | X,X.X |
注:由于债务人法定代表人王小平于X年2月X日支付债务人应缴税款X,X.XX,导致在本次追加方案实施前国X上海市松X所实际享有的第二顺位债权金额由X,X.XX减少至X,X.XX。故在本次追加X配方案中,国X上海市松X的债权金额实际为X,X.XX,债权比例减少至X.X%,第二顺位中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比例相应增加。
3、第三顺位及劣后债权
第三顺位及劣后债权在第二顺位债权完全受偿后仍有剩余财产时才能受偿。因目前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总额尚不足以清偿全部第二顺位债权,故第三顺位及劣后债权本次不予清偿。
以上为管理人依据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X破产财产X配方案》拟定的追加X配方案的公告。
若有债权人对本次追加X配方案有异议,请于X年1月X日前向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交或者理由不成立的管理人将予以实施追加X配方案。
特此报告!
X年1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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