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医疗卫生 河北 2025-01-14
余人社保追告字[X]X号
当事人:X,X年5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X杨牌X号,身份证号码X*************X。
X工伤职工年雪妮,身份证号码X*************X。其本人于X年7月9X申请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六十九条的X向年雪妮先行支付医疗(康复)费X.XX、住院伙食费XX。现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X将做出决定:责令你将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X.XX。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视作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特此告知。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告知书送达,现参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向刘润聪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X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社会保险X
X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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