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4-11-14
公开时间X小时前 | X管理人 | |
(X)豫X破5号之二
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X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你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你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费人
员承担下列义务X.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
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
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二0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