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福建 2024-11-13
公开时间X小时前 | 公 X管理人 | |
X证照、印章遗失作废声明
X年3月4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闽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对被申请人X的破产清算申请,X审理。X年3X作出(X)闽X破4-1号决定书,指定X作为X管理人。
因管理人至今未接收到X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印章。管理人在此声明:X营业执照正副本、印章(含法人章、财务专用童等)均遗失、作废。在X年3月4日以后加盖X印章的文件均不具有合法性,管理人均不予认可。
特此声明。
X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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