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浙江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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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X)浙X破X号
本院根X的申请,于X年X月X日裁X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由X担任管X的债权人应于X年X月X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X联系人:X系电话X】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X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X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当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务和业务的询问。
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X年X月X日上午9时XX在本院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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