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价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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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价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   四川   2025-02-17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投标价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来自实践】

    投标价能否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 陈文X物业服务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XX。X年X月X日该项目发布采购公告,X月X日发布更正公告(第一次),X月X以XX向市财政X中标价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判定其投X投诉理由X该项目所在市X年最低工资X公布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计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部X的下限)X.XX/月/人,基本医疗保险X.XX/月/人,失业保险X.XX/月/人,工伤保险(单位缴纳部X的下限)X.XX/月/人,社保小计X.XX/月/人。最低工资加社保合计X.XX/月/人。

    该项目采购需求包括X个岗位X人,按X人计算,该项目年度最X中标价X.XX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判定其投标无效。

    X年2月6日X发布《投诉处理决定书》,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X年3月4日,采购人重新采购,发布经修改后的《竞争性磋商公告》;3月X日,发布该项目《成交公告》,相关内容包括:预算金额XX,据实结算;本项目仅对服务管理费进行报价,成交金额XX/人/月。

    X年8月X日,采购人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相关条款如下: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本项目服务费用不超过XX/年,由以下组成X.人工成本:据实结算;2.服务管理费X/人/月。上述费用已包含应纳税等所有费用,甲方无须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该项目重新招标时,采购预算XX没变,报价方式修改X不再要求供应商报出一个总价,仅对服务管理费进行限价和报价,最高限价XX/人/月,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无效。

    结算方式修改X服务管理费和人员工资以及供应商代缴的社会保险采用每月实际用工结算制,采购人根据成交供应商每月提供的实际用工人数薪资发放明细表和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发票,经由采购人书面签字确认后按月据实结算。

    重新招标时,该项目通过改变供应商报价方式,避开了最低工资标准问题。

    笔者认为,供应商报价低于按用工人数和最低工资、社保缴费标准计算的金额,不一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X通常不止X物业服务X除了物业服务收入之X还可以有营业外收入、投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等,它的收入构成往往是复杂的。

    在构成供应商报价的劳动力成本构成中,社保占的比例不低,但物业行业不一定所有员工都需要购买社保。比如:退休返聘人员、被征地农民再就业人员、已经有社保的退役士兵、企业改制内退人员、提前退休人员等,这部X人员显然不需要供应商再为其购买社保,这也就降低了劳动力成本,支撑供应商较低的报价。

    况且,随着机械设备的大量投入和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物业服务项目的综合投入与人力资源成本的相关性已经变得越来越不直接。比如停车X已经实现了无人化、自动化,这方面的人力成本明显降低。

    笔者认为,无论供应商出于什么动机选择报出较低价格,中标供应商投标项目能不能获利,不获利用什么发放工资、缴纳社保,都属于供应商内部的事,不宜在招标投标环节就认定其投标无效。如果没有证据或线索能合理表明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那么,以供应商报价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认定其投标无效,则属于变相“设定最低限价”的行为,压缩了投标人的报价区间,限制了价格竞争范围,不X采购公平竞争的宗旨。反之,如果供应商能够证明其报价合理性,遵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在其报价较低的情况下依然按照不低于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并承诺可以按合同保质保量履约,那就不应当否认其中标资格。

    如果采购人还是对中标供应商不放心,为了督促其切实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笔者建议,也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包含如下内容的《承诺函》:(1)投标人已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以及采购单位有关规章制度要求,依法确定员工上岗时间,按时足额发放员工工资、缴纳保险、保障员工福利。若因供应商未按规定及时发放工资,由此引发的用工劳务纠纷,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责任由供应商全部承担。(2)供应商所提供的人员为退休人员的,供应商已负责为该类人员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如因供应商未及时购买雇主责任保险,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承担。(3)供应商不得将派往采购人的人员同时派至其他单位。(4)成交供应商安排为采购人工作的人员必须为专职人员,不得兼职等。

    (作者单位:四川省内江市东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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