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福建 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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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X)闽X破X-1号
X年X根据债权人莆田
本院于X年X月X日指定福建普阳律师事X管X的债权人应于X年X月6日X管理人(通讯地址:X7层X;邮政编号X;联系人:X婷;联系电话X、X)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X年X月X日上午9时XXX第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有变动,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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