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苏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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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苏X破X号之一
X年8月X日,本院X的申请,裁定X(以下简称亭林营造公司)破产清算一案。X年X月X日,债X以其公司股东愿意注资偿债为由向本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本院查明,截至X年X月X日,本院已裁定确认普通债权金额X.XX,本案预计产生破产费用及管理X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显示:就已认X债权金额X.8X,亭林公司按认定金额的X%,即按XX的金额X四期进行清偿,于X年X月X日前支付XX,于X年X月X日前支付XX,于X年X月X日前支付XX,于X年1月X日前支付5X;就已认定的江阴市新城东碧海石材经营X按认定金额的X%,即按X.4X四期进行清偿,自X年X月至X年1月每月月底前各支付6.XX;亭林公司愿意向管理人支付管理人报酬6.2X及已累计发生的破产费用XX,X别于X年X月X日前支付3X,于X年1月X日前支付3.XX;上述偿债和解资X管理人账户,亭林公司股东薛林海对上述各项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X受理破产清算后,X申请和解。本案中,亭林公司在其进入破产清算后,宣告破产前,向本院申请X提交的和解协议草案对和解资金的来源、债权清偿顺序、清偿期限都X现实情况,和解草案未明显损害债权X的和解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X和解。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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