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黑龙江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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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X
公告
(X)黑X强清X号
本院于XX 年X月X日作出(X)黑X清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X强制清算一案,并于XX年X月X日依法指定
X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X 日内,向X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Xn>耿亚军X-X;申报地址:尖山区民生大街学府尚城1X;申报邮箱:。)债权人应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明确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自行承担申报费用及相应法律后果。
X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予公告之日起X 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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