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黄岩X一债会及债权申报公告
公开时间X钟前 |
公 开 人:X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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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州 市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浙 X 破 X 号,本院根据夏金森的申请,于 X 年 X 月 X 日裁定受理 台州黄岩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X 年 X 月 X 日指定浙江中和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担任管理人。台州黄岩X的债权 人应在 X 年 X 月 X 日前向台州黄岩义X管理人(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X昌中路 X 号 创业大厦 1 栋 X 楼;邮政编码X;联系电话X; 联系人:X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 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 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 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台州黄岩义X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 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台州黄 岩X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务 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 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 实回答询问;(三)根据本院、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 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 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 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台州黄岩义X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 产。 本案以非现场的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XX 年 X 月 5 日下午 X 时 X X。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 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 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 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