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移交有关资料及
配合管理人调查的通知书
(X)广盈中律破管字第X号
各清算义务人:
中山市第一X年X月X日作出(X)粤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年X月X日作出(X)粤X破X号《决定书》,指定广东盈进X为的管理人。现就移交的有关资料以及债务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须配合管理人调查工作作出通知,具体通知事项如下:
1、关于移交债务人有关资料的通知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法将对债务人实施接管。你作为以下简称“债务人”)的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X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管理人现通知你,你应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地址:X鳌长路X号,联系人:Xn>崔律师X(移交人应制作移交清单)。具体须移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2)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签、银行票据;
(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及其他印章;
(5)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评估等资料;
(7)债务人的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9)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X)债务人的人事档案文件;
(X)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
(X)债务人的其他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X)已向债务人完成出资义务的有关证明文件。若你未向管理人提交相关出资证明文件,管理人有可能视你未完成对债务人的出资义务。
(二)》第十八XXX公司的董事和控股X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X债务X应依法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二款“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款的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X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你怠于履行上述移交义务导致管理人无法X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等相关责任。
2、关于配合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经营情况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X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X、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X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你应配合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过往经营情况开展调查工作,以便于管理人了解有关经营情况。
望你可积极配合完成移交和调查的相关事宜,以便于管理人尽快履行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工作。
管理人
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