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广东 2024-11-25
公开时间X小时前 | 公 X管理人 | |
召开时间:X-X-X XX |
公 告
(X)粤X破X号
本院于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X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X为X管理人。本案适用快审程序审理,X的债权人应于X年X月X日前,向X管理人(联系人:X利,电话X、X,地址:X2栋北区X层,X址:***)申报债权。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X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X配无权要求补充X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X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X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X年1月9日上午9时XX在本院伦教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线上会议通道与上述债权申报通道一致。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X的指派函。
X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向管理人交付X的主要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本院及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导致X无法清算或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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