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湖南 2024-11-25
公开时间X小时前 | 公 X破产管理人 | |
一、补充申报债权工作安排
根据法律规定及管理人工作安排,债权申报期截止后仍需要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于规定时间到管理人处补充申报债权,也可联系管理人邮寄补充申报材料。
补充申报时间:X年X月X日起至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的工作日上午8X0-XX,下午15:00-17:30。
补充申报地址:Xn>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大汉吉星汇1栋X楼。
联系人:Xn>刘律师,联系电话:X。
二、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须在申报的同时向管理人支付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1、申报的债权总额不超过1X的,按XX/件收取;
2、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X但不超过XX的,按XX/件收取;
3、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XX但不超过XX的,按XX/件收取:
4、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XX但不超过XX的,按XX/件收取;
5、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XX的,按XX/件收取。
特别说明:
1、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的结果影响。
2、补充申报的费用需在申报后三日内以转账的形式交至管理人处,补充申报的费用不抵扣债权,未交纳费用的视为未补充申报债权。
三、未申报债权的影响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债权人权利。
特此公告。
附:管理人账户
账户名称:湖南人和人X
开户银X娄底X行
账 号:X
X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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