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湘10破41号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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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湘10破41号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湖南   2024-11-25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2024)湘10破41号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关于收取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的公告

    公开时间X钟前 公 开 人:X破产管理人

    X年9月X日作出X)湘X破申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郴州市苏X破产清算一案,并于X年9月X日作出(X)湘X破X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湖南人和人X担任郴州市苏X破产管理人(简称“管理人”)。

    公告债权人应X4XX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现本案债权申报期限已届满,对于X年X月X日后仍要求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公告

    一、补充申报债权工作安排

    根据法律规定及管理人工作安排,债权申报期截止后仍需要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于规定时间到管理人处补充申报债权也可联系管理人邮寄补充申报材料

    补充申报时间:X年X月X日起至破产财产最后X配前的工作日上午8X0-XX,下午1500-1730

    补充申报地址:Xn>娄底市娄星区月塘街大汉吉星汇1栋X楼。

    联系人:Xn>律师,联系电话:X。

    二、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须在申报的同时向管理人支付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收取标准如下:

    1、申报的债权总额不超过1X的,按XX/件收取;

    2、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1X但不超过XX的,按XX/件收取;

    3、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XX但不超过XX的,按XX/件收取:

    4、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XX但不超过XX的,按XX/件收取;

    5、申报的债权总额超过XX的,按XX/件收取。

    特别说明:

    1、审查和确认债权的费用,不受债权审查和确认的结果影响

    2、补充申报的费用需在申报后三日内以转账的形式交至管理人处,补充申报的费用不抵扣债权,未交纳费用的视为未补充申报债权。

    三、未申报债权的影响

    债权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债权人权利。

    特此公告。

    附:管理人账户

    账户名称:湖南人和人X

    开户银X娄底X行

    号:X

    郴州市苏X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年十月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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