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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宿迁信德联合会计师X破产管理X指定后,应发挥所长,严格规范破产企业破产清算、重X期间的资金使用行为,遵守财经纪律,保障破产企业资金的安全以及合理支出、X配,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X《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人、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重X期间的所有财务活动。
第二条 管理人、管理人工作机构、破产企业及其人员不得擅自使用管理人和破产企业的账户、资金,任何人员不得将未经审批的财务收支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第三条 管理人和破产企业的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 财务核算应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人员应对各项支出的票据、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会计账务核算要做到账账、账款、账实、账证和账表相符。
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及时X理好会计资料,对账册、原始凭证、银行回单等及时归集建账X等相关部门的核查。
第六条 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收付款凭证及时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收到现金,应开具收据,收据应连续编号;支付现金应及时向对方索要凭据。对于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应根据收付款凭证及时登记入账。对应存档的收据、借据及时装订成册、保存备查。
第七条 破产企业破产清算、重X期间应依法设立破产企业管理人的临时账户,破产企业货币收入一律存入临时账户,且该账户严格执行“双印鉴监管”机制。
第八条 破产企业破产清算、重X期间,除破产清算必需开支外,不得违反破产法的规定向个别债权人清偿。
第九条 管理人发生为破产案件中所需的工作费用的支出须经管理人指定的财务人员审核后由X备案,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十条 破产企业资金使用杜绝虚报冒领、挪用、侵占以及违规购买高风险金融产品等违规违法行为的现象。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管理人接管的所有破产清算企业,任何人均应遵照执行,如有违反,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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