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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泉 州 市 洛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X)闽X强清1号
本院根据苏基发的申请,于X年X月X日X强制清算一案,并X公开随机摇号X作为本案的清算组成X强制清X的债权人应于公告之日起X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和相应法X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于公告之日起X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X的清算X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承担如下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账簿、重要文件等资料;2.3.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X年X月X日上午9时XX在本院第四法庭采用现场方式召开。
清算组通讯地址:Xan>号融泰安大厦X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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