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江西 2024-11-26
公开时间X小时前 | 公 X管理人 | |
民事裁定书
(X)赣X破3号
申请人:X管理人。
负责人:王隆彬。
本院于X3年7月X日裁定受理X破产重X一案,于X3年7月X日指定北京市京师X和X联合担任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X4年11月X日,管理人向X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第一批)》,请求对本案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已公示无异议的债权予以裁定确认。
本院查明,管理人依法公告并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经严格甄别核查,编制了相应债权审核情况表。管理人将编制的债权表通过会议材料的形式在债权人会议上提请各债权人及债务人进行书面核查,并明确如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X笔、金额X,X,X.XX的确认债权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由债权人核查。为保障本案债权人的知情权和核查权,管理人已提前将编制的债权表以债权人会议的方式向各债权人及债务人核查,充X保障了各债权人及债务人核查权。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编制的X笔、金额X,X,X.XX的申报债权无异议。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对管理人的提请裁定确认的上述无异议申报债权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陶荆文、焦明华、方进明、熊莉等债权人申报的X笔债权,合计债权金额为X,X,X.XX。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舒振亚
审 判 员 徐文生
审 判 员 涂国鹏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郑罕聪
附件:X破产重X案无异议债权表(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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