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海南 2025-02-10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综执资罚字[X]1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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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吴军 |
地址 |
海南省定安县塔岭新区塔北路海南盛达-见龙苑商铺D栋 |
联系 电话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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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XX8 |
本单位于 X年1月X日对你(单位)出借资质给X一案立案调查。((X)X号)的内容,X年8月X(二期)高中部项目EPC“X”,该项目施工X涉嫌出借资质给个人(潘伟尖、王任胜)挂靠实际施工行为进行调查。
(X)琼X民初XX民事判决书》(X)琼X民终X号的内X受委托人生产副总梁超、经营部部长黄X受委托人高德惠、潘伟尖、X法定代表人X公司受委托人庄辉力制作《询问笔录》中的陈述及核实提供的材料,X在文XX(二期)高中部项目EPC“X”出借资质给潘伟尖和王任胜进行施工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X)X号)(X)琼X民初XX民事判决书》(X)琼X民终 X号、《XX包合同》、《付款承诺函》、《协助调査通知书》、《转账记录》、《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证据证实。
本单位于X年X月X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综执资告字〔X4〕X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X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XX的2%处罚,即罚款人民币XX。
2、对法定代表人吴军处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XX的5%处罚,即罚款人民币 XXX。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左下X二维码缴纳罚金或X日内到文昌市综合X(文X文清大道X号)缴纳罚金 。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X日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文昌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文昌市综合X
X年2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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