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5-02-11
民事裁定书
(X)豫X破申X号
申请人:X,X年3月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涧头乡何营村委大程营。
经申请人程艳X于X年X月X日作出(X)豫X执X号决定书,以被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X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X年6月XX)豫X民初X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生效法律X未按期履行,其应向程艳青支付XX违约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程艳青向新蔡县人民X)豫X执X
X年1月3日,注册资本为XX人X(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袁楸林,股东为王雪茹、袁楸林。
本院认为,申请人程艳青系被X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X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程X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董永通
审 判 员 史凌云
审 判 员 杜欣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白璐
书 记 员 耿嘉琪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