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豫1729破1号民事裁定书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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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豫1729破1号民事裁定书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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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裁定书

    民事裁定书

    XX破申X

    申请人:X,X3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涧头乡何营村委大程营。

    经申请人程艳X于XXX日作出XXX号决定书以被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X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X6XX)豫X民初X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生效法律X未按期履行,其应向程艳青支付XX违约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程艳青向新蔡县人民X)豫XX

    X13日,注册资本为XX人X(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袁楸林,股东为王雪茹、袁楸林。

    本院认为,申请人程艳青系被X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X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程X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董永通

               史凌云

               杜欣雨

    二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白璐

    书 记 员  耿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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