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1729破13号受理裁定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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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豫1729破13号受理裁定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   河南   202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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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裁定

    民事裁定书

    XX破申X

    申请人:X,X72日出生,X家属院。

    被申X,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仁和大道与平安街交叉南X米。

    法定代表人:X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王新X于XXX日作出XXX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新X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新X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X3XX)豫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解除王新胜与新X于X8X日签订的《X施工合同》;二、限新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新胜退还装修款XX;三、李鸿对上述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王新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新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XX立案受理,案号为(X)豫XX新X成立于X84日,注册资本为XX人X(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李鸿,股东为李鸿。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新胜系被申请人新X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X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X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王新胜对新X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董永通

               史凌云

               杜欣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白璐

    书 记 员  耿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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