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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X)豫X破X号
X年1X管理人向本院提出X没有任何财产,没有重X和和解的可能性,且债务人的人员下落不明,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均表示不愿意承担相关费用,请求X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申X与河南X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年6月6日作出(X)豫X民初X号民事判XX面料款X.5X及空仓费损失X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X申请强制执行,因X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X申请河南X公司破产清算。经管理人调X没有任何财产,没有重X和和解可能性,且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不愿承担相关费用,管理人X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X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X破产;
X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钟俊
审判员 吴张琪
审判员 张建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董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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