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等17户不良债权项目处置公告_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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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等17户不良债权项目处置公告

    采购与招标网   ,交通运输   山东   2025-09-08

  • 招标代理公司( 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 立即查看 )委托,于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对海霸能源有限公司等17户不良债权项目处置公告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债X等X户债权 

    所在地:青岛、潍坊及聊城地区 

    债权本金:人民币X,X.XX 

    债权情况: 

    X山X”X等X户债权进行处置,债权本金合计X,X.XX,利息X,X.XX(利息计算至X年7月X日,之后产生的利息以及与不良贷款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亦在本次处置范围内),费用X.XX。债务企业主要X布在青岛、潍坊及聊城地区。X户债权如下:

    单位X

    序号

    债务人

    本金

    利息

    费用

    贷款方式

    是否诉讼

    1

    X,X.X

    X,X.X

    X.X

     保证及抵押

    2

    3,X.X

    5,X.X

    X.X

     保证及抵押

    3

    X,X.X

    X,X.X

    X.X

     保证及抵押

    4

    2,X.X

    4,X.X

    X.X

    5

    1,X.X

    1,X.X


     保证及抵押

    6

    X.X

    X.X


     保证

    7

    1,X.X

    X.X


     保证及抵押

    8

    山X

    1,X.X

    1,X.X


    保证

    9

    3,X.X

    2,X.X

    X.X

    保证

    X

    山X

    1,X.X

    X.X

    7.X

     保证及抵押

    X

    X.X

    1,X.X

    1.X

     保证

    X

    2,X.X

    X.X

    8.X

     保证及抵押

    X

    1,X.X

    X.X

    X.X

     保证及抵押

    X

    3,X.X

    X,X.X

    X.X

     保证及抵押

    X

    临清X

    4,X.X

    X,X.X

    X.X

     保证及抵押

    X

    2,X.X

    7,X.X

    X.X

     保证及抵押

    X

    2,X.X

    2,X.X

    8.X

     保证及抵押


    每户债权情况:

    第X银团金融债权

    一、债权情况

    X年3月X日,X公司与银团签订编X“年产XX组(XXAH)纯电动汽车铁锂电池项目银团贷款合同”,贷款本金3.3X,其中青岛建行作为牵头行,提供贷款1.XX、青岛农行提供贷款1.XX、青岛银行提供贷款0.3X。保证及抵押贷款,X有X、山XX、王波、毕淑梅、杨光忠、曹云清;抵押物为海霸能源名下位于青岛市胶南市北九路南、北八路北、X国道以东的工业出让用地,面积为X,X.6平方米及地上房产、机器设备。

    二、债务人情况

    海霸能源成立于X年6月X日,位于青岛胶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北九路南、北八路北、X国道东,注册资金X,X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X一般经营项目: 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生产及销售,启动电源、UPS电源、EPS电源、矿用后备电源、储能后备电源、通信用后备电源的组装及销售等。

    三、保证人情况

    (二)山X

    山X成立于X年X月X日,公司位于山东省海阳经济开发区香X(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王波,登记机关海阳市市场X,注册号X,注册资本XX人民币。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动车、电池及自产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三X

    (五)自然人保证人

    1.杨光中,男,汉族,系保证人鑫红叶房地产法定代表人,X年因病去世;

    2.曹云青,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杨光中之妻;

    3.王波,男,汉族,系借款人法定代表人,住潍坊市奎文区;

    4.毕淑梅,女,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一:工业土地一宗。抵押土地位于原胶南市北九路南、北八路北、X国道东(现黄岛区陡楼山路X号)土地证号南国用(X)第GX号,地号GC-X-X,地类(用途)工业,性质国有,使用权类型出让,面积X.6平方米。该X经营厂区。X年3月X日,该宗土地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他项(X)第X号。

    抵押物二:工业房产一宗。位于原胶南市临港十四路X号(现黄岛区陡楼山路X号),房产证号初公字第X号,面积X.X平方米,规划用途为车间,实际为1-8号电池生产车间、1-2#宿舍楼、餐X。X年X月8日,该宗房产在胶南市X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X号。

    序号

    抵押物名称

    抵押层数

    结构

    证载建筑面积㎡

    设计用途

    1

    1-8号电池生产车间

    1-3层,各车间面积均为X.X㎡

    钢混

    X.X

    车间

    2

    1-2#宿舍楼

    1#X-5层X.X㎡;

    2#X-6层X.X㎡

    钢混

    X.X

    宿舍

    3

    1-6层

    钢混

    X.X

    4

    餐厅

    1-2层

    钢混

    X.X

    餐厅

    合计

    X.X


    抵押物X一宗。X位于原胶南市北九路南、北八路北、X国道东(现黄岛区陡楼山路X号)。X年X月8日,X在胶南市X设立抵押登记,他项权号:南房预抵字X号。抵押物情况:

    序号

    抵押物名称

    抵押层数

    结构

    建筑面积㎡

    设计用途

    1

    9-X#车间

    1-3层

    框架

    X.X

    车间

    2

    1-3#实验楼

    1-3层

    钢混

    X.X

    实验楼

    合计

    X


    抵押物四:涂布机等X台机器设备。该宗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为青工商胶南抵登字X第X号。

    抵押物五:涂布机等X台机器设备。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证书号青工商胶南抵登字X第X号。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X年5月,原X及X提起诉讼。XX别作出(X)青金商初字第X、X号判决,判决确认:一、债权合法有效,债务人偿还建行债权本金合计X.XX及相应利息;二、X在本金4,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青房担保X别在本金2,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承担连带责X、山XXX别在4X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然人王波和毕淑梅,杨光中和曹云青X别在4X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原债权人建行X别在本金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额度范围内对抵押物X别行使优先受偿权。六、诉讼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一审判决后,青房担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XX别作出(X)鲁商终字第X、X号判决,改判青房担保在总债务本金2,X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X收X强制X向保证人X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其担保本金XX及相应利息。

    (二)X年X月,原债权人青岛银行将借款人及其X。X年2月X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青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岛银行借款本金X.XX及利息X.XX(计算至X年X月X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X在本金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X追偿;三、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在本金X.8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X追偿;四、海霸电动车公司在本金4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X追偿;五、烟台海霸公司在本金4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X追偿;六、山东海霸公司在本金4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X追偿;七、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X追偿;八、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义X追偿;九、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X所有的南他项(X)第X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X的价款在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X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X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X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X的价款在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X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X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X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X的价款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X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X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X第X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X的价款在本金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X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X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X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X的价款在本金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X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X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X第X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X的价款在本金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X、X、山东海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X对X对其中的XX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X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X)鲁X执X号,目前案X受让上述债权后已向法院申请变更债权人。

    (三)原债权银行农行于X年5月将借款人及其XX.X年2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青金商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X.XX及利息X.XX(计算至X年1月X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XX及利息X.XX(计算至X年1月X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XX及利息X.XX(计算至X年1月X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X在本金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偿责X追偿;五、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X)青金商初字第X号、X号两案在本金X.X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X追偿;六、海霸电动车公司在本金4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X追偿;七、烟台海霸公司在本金4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X追偿;八、山东海霸公司在本金4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X追偿;九、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X追偿;十、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承担连带清偿义X追偿;十一、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X所有的南他项(X)第X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X的价款在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X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X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X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X的价款在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X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给付义务X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X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X的价款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X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X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X第X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X的价款在本金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X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X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X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X的价款在本金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X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X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X第X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抵押财产所处X的价款在本金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保全费XX,公告费X、X、山东海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X对X对其中的XX承担连带责任,因农业银行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对上述一审判决不符,提起上诉,二审案号X受让上述债权后提交了变更X裁定信达公司替代农业银行承担案X驳回上诉X于X年1月X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2.X年3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青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农业银行借款本金XX及利息X.XX(计算至X年1月X日,之后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借据约X在本金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对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清X追偿;三、青房融资担保公司对(X)青金商初字第X号、X号两案在本金X.X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X追偿;四、海霸电动车公司在本金4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X追偿;五、烟台海霸公司在本金4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务,清偿后有权向海X在本金4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X追偿;七、王波、毕淑梅在本金4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义X追偿;八、杨光中、曹云青在本金4X及相应利息限额内承担连带清X能源追偿;九、海霸能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X所有的南他项(X)第X号土地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所处X的价款在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X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X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第X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X的价款在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X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X所有的南房地权胶南他字第X号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下的抵押财产所处X的价款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X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农业银行有权对海霸能源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X第X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X的价款在本金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X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X所有的南房预抵字第X抵押权证明项下的抵押财产所处X的价款在本金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X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X所有的青工商胶南抵登字X第X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附动产抵押清单)项下抵押财产所处X的价款在本金XX及相应利息和费用限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保全费XX,公告费X、X、山东海霸公司、王波、毕淑梅、杨光中、X对X对其中的XX承担连带责任,因农业银行已预交,各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对一审判决不符,提起上诉,二审案号X受让后提交了变更X裁定信达公司替代农业银行承担案X驳回上诉X于X年1月X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抵押物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一、债权情况

    二、债务人情况

    海霸能源成立于X年6月X日,位于青岛胶南市临港经济开发区北九路南、北八路北、X国道东,注册资金X,X责任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X一般经营项目: 动力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的生产及销售,启动电源、UPS电源、EPS电源、矿用后备电源、储能后备电源、通信用后备电源的组装及销售等。企业已停止经营,厂房对外租赁。

    (一)根据海霸能源与海川建设签订的《青X施工合同》(X年修订版),海川建设所建项目为海霸能源产业园X,共8个车间,单个车间面积为8,X.1平方米,面积合计X,X.8平方米。

    (二)根据海霸能源与海川建设签订的《青X施工合同》(X年修订版),海川建设所建项目为海霸能源产业园1#宿舍、2#宿舍、食XX,面积共计X,X平方米。

    上述合同签订后,海川建设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X完工X面积合计X,X.8平方米,房产证载面积为X,X.X平方米,证号为“初公字第X号”)。上述房产由企业对外租赁。

    四、诉讼执行情况

    XX将海X,要求海霸X款X,X,X.9X质量保修金4,X,X.XX)。法院在审理X不X质量保修金的条件,因而仅支持了除质量保X款X,X,XX质量保修金需海川建设另行主张。X年2月X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青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定X、海霸能源支付X款X,X,X.XX及逾期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为以X,X,X.XX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X年X月7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给付之日;2、海川建设在海霸X款X,X,X.XX范围XX价款优先受偿权;3、案件受理费XX,保全费XX均由海霸能源承担。上述判决生效后,海霸能源未履行X强制执行。我公司于X年初收购上X变更了债权执行人。

    第X债权

    一、债权情况

    二、借款人情况

    三、保证人情况

    X情况

    (二)山东阳谷税务标志服装厂情况

    山东阳谷税务标志服装厂成立于X年1月6日,注册资本5,XX,位于阳谷县侨润办事处黄河东路X号,占地面积为X平方米,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产已抵押于阳谷农商行,已X拍卖。经营范围为标志服装(不含警服)、西服、职业装与之配套的衬衣、领带、标志徽、鞋、帽、环卫服装、劳保服装、行政执法服装、防寒服加工、销售。

    (三)自然人保证人

    臧爱民,男,汉族,山东阳谷人;陈丽霞,女,汉族,山东阳谷人;臧红博,男,汉族,山东阳谷人;韩冰,女,汉族,山东阳谷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五线包缝机等X种设备抵押,该设备已被法拍。

    五、诉讼执行情况

    X年1月X调解作出(X)鲁X诉前调确X号民事裁定书,调解确认: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齐鲁银行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可申请执行。目前该案件主债务人及保证人未履行调解协议X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X)鲁X执X号。

    第六户  山X债权

    一、债权情况

    二、借款人情况

    山X成立于X年6月X日,经营地址位于聊城市开发区牡丹江路6号,法定代表人为颜景印,注册资本XX出资XX、聊X出资XX、颜景明出资XX、胡明志出资XX共同组建,经营范围为金属材料购销及进出口业务;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销售及本企业产品出口经营业务;电力X钢塔、电力钢管塔、通信铁塔、微波塔、桅杆、电力线路器材、通讯设施、钢结构厂房的生产经X。

    三、保证人情况

    (一)聊X

    聊X成立于X年8月X日,经营地址位于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泰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邓乐银,实际控制人颜景明,注册资本XX,由颜景明个人独资组建,经营范围为无缝钢管、焊管、钢板、圆钢购销;无缝钢管、焊管、钢板、圆钢生产、加工、销售及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供暖服务。企业工商登记状态为在营(在业)状态,未有吊销、注销情形,主体资格有效存续。

    (二)自然人保证人

    颜景明,男,汉族,山东聊城人;王秀红,女,汉族,山东聊城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X年3月X日,X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主债务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X于X年6月2日作出(X)鲁X执X号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七X债权

    一、债权情况

    二、借款人情况

    三、保证人情况

    (二)山X

    山X成立于X年6月X日,位于聊城市开发区牡丹江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印,注册资本XX,其资本构X出资XX,占注册资本的X.X%,聊X出资XX,占注册资本的X.X%,颜景明出资XX,占注册资本的X.X%,胡明志出资XX,占注册资本的0.X%,经营范围:金属材料购销及进出口业务;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销售及本企业产品出口经营业务;电力X钢塔、电力钢管塔、通信铁塔、微波塔、桅杆、电力线路器材、通讯设施、钢结构厂房的生产经X。

    (三)聊X

    聊X成立于X年8月X日,位于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泰山路3号,法定代表人邓乐银,注册资本XX,为颜景明单独出资,经营范围:无缝钢管、焊管、钢板、圆钢购销;无缝钢管、焊管、钢板、圆钢生产、加工、销售及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供暖服务。

    自然人保证人

    颜景明,男,汉族,山东聊城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原债权银行于X年7月8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X年X月8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3,XX及相应利息XX、聊X、颜景明承担连带清X强制执行,执行案号(X)鲁X执XX办理该案执行事宜,执行案号(X)鲁X执X号,该案X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八户 山X债权

    一、债权情况

    山X尚欠贷款本金X.8X及相应利息,保证及抵押贷款,X、东阿县X公司、X、X、张和平、胡长宝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抵押物为山X名下车间及设备。截至X年7月X日,山X尚欠本金1,X.8X,利息X.6X,其他费用7.XX,该债权已经法院确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山X成立于X年X月X日,工商登记X地址东X工业园(胡庄村),法定代表人胡长宝,注册资本XX,实缴资本XX。股东胡长宝出资XX,持股比例X%;股东张和平X经营范围为轴承配件生产、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进出口业务。

    三、保证人情况

    (一X

    X

    (三)X

     X成立于X年X月5日,工商登记X地址聊城市高新区顾官屯黄集村,法定代表人黄立华,注册资本XX,实缴资本XX。股东黄立华X经营范围为拔丝制钉、冲压垫、塑料制品、木制品生产、销售;化学生产原材料、钢材、钢管、铜板、铝板、镀锌丝、黑丝、五金制品、机械设备、纸制品、农副产品销售;及以上商品的进出口业务;普通货物运输(需经许可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四)X

     X成立于X年9月X日,工商登记X地址东X关顾路中段路东(胡庄村北),法定代表人张和平,注册资本XX,实缴资本XX。股东胡绍臣出资XX,持股比例X%;股东张和平X经营范围为阿胶系列产品、水果制品生产、销售。

    (五)自然人保证人

    张和平,女,汉族,山东东阿人。

    胡长宝,男,汉族,山东东阿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1X信轴承公司名下无证车间(初研车间、光硬磨车间、电炉车间、仓库、精研车间),结构为混合结构,建筑面积8,X㎡,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担保余额XX。目前抵押车间闲置。

    抵押物2:债务人X信轴承公司名下电力变压器、钢球研球机等机器设备,均已办理抵押登记,登记证明编号X别为X、X、X、X,抵押担保余额X.4X。

    五、诉讼执行情况

    1、本金X.8XX年XX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山X偿还借款本金X.8X及利息X、胡长宝、张和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山东X对被告山X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尚未申请强制执行。

    2、本金X.8XX年4X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山X偿还借款本金X.8X及X、胡长宝、张和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山东X对被告山X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东阿农商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X)鲁X执X号,目前执行中。

    3、本金X.6XX年XX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山X于X年X 月1日前偿还原告山东X全部借款本金X.6X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利息;X、胡长宝、张和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案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尚未申请强制执行。

    4、本金X.6XX年XX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山X于X年X 月1日前偿还原告山东X全部借款本金X.6X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利息;X、X、胡长宝、张和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案涉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尚未申请强制执行。

    X债权

    一、债权情况

    二、借款人情况

    三、保证人情况

    (X

    (二)自然人保证人

    马得连,男,汉族,山东东阿人。

    佟海仙,女,汉族,山东东阿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1、X年3X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X偿还借款本金XX及利息;X、马得连、佟海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年6月9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X)鲁X执X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已超出恢复执行期限,丧失时效。

    2、X年3X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X偿还借款本金XX及利息;X、马得连、佟海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年6月9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X)鲁X执X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已超出恢复执行期限,丧失时效。

    3、X年3X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X偿还借款本金XX及利息;X、马得连、佟海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年6月9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X)鲁X执X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已超出恢复执行期限,丧失时效。

    4、X年3X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X偿还借款本金XX及利息;X、马得连、佟海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年6月9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X)鲁X执X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已超出恢复执行期限,丧失时效。

    5、X年3X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X偿还借款本金XX及利息;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X提供的抵押物(抵押清单上列明)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已于债权转让前拍卖);马得连、佟海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年5X作出案号为(X)鲁X执X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X年3X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X偿还借款本金XX及利息;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山东X对被告东阿X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抵押清单上列明)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已于债权转让前拍卖);马得连、佟海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年9X作出案号为(X)鲁X执X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已超出恢复执行期限,丧失时效。

    第十X债权

    一、债权情况

    二、借款人情况

    三、保证人情况

    (二)自然人保证人

    郜建康,男,汉族,山东莘县人;

    范云霞,女,汉族,山东莘县人;

    蔡目忡,男,汉族,山东莘县人;

    岳书英,女,汉族,山东莘县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X年4月X日,莘县人民法院下达(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XX及相应利息;保证人郜建康、范云霞、蔡目忡、岳书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对XX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年6月X日,X申请强制执行。X年9月X日,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X)鲁X执X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第十一X债权

    一、债权情况

    二、借款人情况

    三、保证人情况

    (二X

    (三)自然人保证人

    段增普,男,汉族,山东冠县人;

    马焕芝,女,汉族,山东冠县人;

    赵光城,男,汉族,山东冠县人;

    于秀芹,女,汉族,山东冠县人;

    四、诉讼执行情况

    X年6月4日,X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XX及相应利息XX、段增普、马焕芝、赵光城、于秀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人判决生效后债务人未履行,原债X申请强制执行,X年8月5日,X作出案号为(X)鲁X执恢X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第十X债权

    一、债权情况

    二、借款人情况

    三、保证人情况

    肖会彬,男,汉族,山东聊城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X名下位于聊城市经济开发区黄山北路东侧工业用地及地上房产,土地面积X,X平方米,房产面积9,X.X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聊开国用X第字X号、聊地房权证字第X号,聊城农商行于X年8月X日就上述抵押物进行了抵押权登记,他项权证号:鲁(X)聊城市不动产证明第X号,最高额抵押XX。目前该抵押房产及土地尚在使用中。

    五、诉讼执行情况

    X申请起诉,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XX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借款人偿还本金XX及相应利息,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聊X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已于X年恢复执行,案号为(X)鲁X执恢X号,该执行案件于X年X月X日终结执行。

    第十三X

    一、债权情况

    二、借款人情况

    三、保证人情况

    吕春霞,女,汉族,山东聊城人;

    宋家昌,男,汉族,山东聊城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X名下现位于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经二路西的工业房地产,涉及土地及厂房、办公楼,面积共计X.X㎡。

    五、诉讼执行情况

    聊城农商银行于X申请起诉,X年7月X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借款人尚欠本息共X,X,X.XX,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农商行已申请执行,现在该执行案件已于X年执行终结,案号(X)鲁X执X号。

    第十四X

    一、债权情况

    二、借款人情况

    三、保证人情况

    李光友,男,汉族,山东临清人。

    四、抵押物情况

    本金XX,抵押物为位于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村的工业用地两宗,面积X别为X平方米、及X.6平方米。

    本金XX,抵押物为骆鹏名下位于临清市X仓街商业用地X.X平方米及地上商业房产X.X平方米。

    五、诉讼执行情况

    X年8月X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X及相应利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最高余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保证人李光友对XX、XX借款及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XX及XX借款在抵押物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X强制执行,执行案号(X)鲁X执恢字第X号,目前正在执行中。

    第十五户 临清X

    一、债权情况

    临清X贷款本金4,X.XX及相应利息,保证、抵押及质押贷款,由临清X名下机器设备及宏昌机械公司名下房地产作为押物对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由候凤芝、辛向阳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截至X年7月X日,临清X尚欠本金4,XX,利息X,X.XX,其他X判决并执行,该债权为有效债权。

    二、借款人情况

    临清X成立于X年X月X日,公司地址临清市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法定代表人辛向阳,注册资本XX,实缴XX,辛向阳持股占比X.X%,候凤芝持股占比1.X%。公司主要从事机床、装载机配件、起重机配件、农机配件、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铸造、批发及X售;数控机床的研发。

    三、保证人情况

    辛向阳,男,汉族,山东临清人;

    候凤芝,女,汉族,山东临清人。

    四、抵押物情况

    本金6笔共XX:抵押物为宏昌公司名下位于新华办事处十二里屯村HC幢1室的房产,面积X.X平方米。

    抵押设备均已灭失。

    五、诉讼执行情况

    X年6月X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X及相应利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质押物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定辛向阳、候凤芝在抵、质押物不能清偿的主债务承担连带清X强制执行,执行案号(X)鲁X执恢X号,现正在执行中。

    第十X

    一、债权情况

    二、借款人情况

    三、保证人情况

    (X

    (二)自然保证人情况

    骆春秋,男,汉族,山东临清人;

    骆春喜,男,汉族,山东临清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设备均已灭失。

    五、诉讼执行情况

    (一)X年5X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X借款本金X.XX及利息(自X年5月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X、骆春喜、骆春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案处于执前调阶段,案号(X)鲁X执前调X号。

    (二)X年7月XX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X向原告山东X偿还借款术企XX及利息(X年5月X日之前的利息为X.XX;自X年5月X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前述各笔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所对应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X别计算);原告山东X对X、X、被告李光友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的,则在约定的最高余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骆春秋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X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X)鲁X执恢X号,现正在执行中。

    第十X

    一、债权情况

    二、借款人情况

    X,成立于X年3月4日,企业位于青州市云门山北路X注册资金XX, 其中:付金德出资XX,占比X.X%,李广芝出资1X,占比1.X%。公司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五金交电,电脑及耗材,家具,劳保用品,机电产品销售。

    三、保证人情况

    付金德,男,汉族,山东青州人;

    李广芝,女,汉族,山东青州人;

    付昊鹏,男,汉族,山东青州人。

    四、抵押物情况

    抵押物为借款人名下位于青州市云门山北路X号不动产,不动产证号:鲁(X)青州市不动产权第X号,土地使用权X.X平方X房产为沿街商业房,土地为国有出让商业用地。

    五、诉讼执行情况

    X年8月X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X)鲁X民初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定借款人偿还本金XX及相应利息,保证人付金德、李广芝、付昊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在最高额XX内享有优先X强制执行,后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X)鲁X执恢X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X)鲁X民初X号民事X收购后已于X年6月X日申请法院变更债权执行人,案号为(X)鲁X执恢X号之二。

    资产特点及发展前景:

    本次拟转让的债权中,主从债务人主体资格存续,债权已诉讼确权多数已执行;涉及的抵押物为工业房地产、商业房地产、机器设备及存货。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但以下主体不得购买:

    (一)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X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及所属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X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含担保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含担保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X,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债务人及担保人委托的主体等;

    (四)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以及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五)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

    (六)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

    (七)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处置方式:协议转让(仅适用于国有受让人)、拍卖、要约邀请竞价转让、挂牌转让及其他处置方式。拟处置的X户债权可以X体组包、部X组包或单户处置。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发布日期X年9月8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

    合作意向:X山省X公司面对国际和国内两个投资人市场,欢迎广大有识之士参与购买债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债权情况最终以X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相关部门产权登记、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请投资者自行调查判断并自行承担购买债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有效期届满日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受理公示事项

    联 系 人:X     

    联系电话X-X

    联系地址:X察审计部门联系人:X/p>

    联系电话X-X

    X山东省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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