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交通运输 浙江 2025-10-31
公 告
(X)浙X破X号
X年X月X日,本院X破产清算案。本院查明:经管理人财产调查,截至X名下无可供清偿的X破产清算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现均由管理人垫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已确认债权金额为X.XX,另XX人力资源和X提供《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涉及劳动债权X.X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其现有财产不足以X上述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X配。
本院认为X资不抵债,且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X七条之规定,本院于X年X月X日X破X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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