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轻工纺织食品 海南 2024-06-14
澄迈县市场X
行政处罚决定书
澄市监处罚〔X〕X号
当事人:X锦日用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Y;
经营者:龙其柳;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海南省澄X福桥北东一路X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制品销售;日用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册日期XX年X月X日。
经查,当事人于XX年X月X日成立,主要从事纸箱销售工作,由经营者龙其柳和黄大连合伙经营。据当事人合伙经营者黄大连称,X年X月X日有推销人员上门推销标示有“澄迈富硒”字样的包装纸箱,她本人在不清楚该纸箱是侵犯“澄迈福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购买了X个,标示为“澄迈福橙”的胶带X卷是推销人员赠送的,总共支付了2X现金给推销人员,没有向推销人员索取姓名、联系方式和购进单据。上述纸箱和胶带都是黄大连购进的,龙其柳当时不在店里,对这件事不知情。
标示有“澄迈福橙”的胶带和标示有“澄迈富硒”字样的纸箱是用于给福橙种植户打包橙子用的,虽然胶带和纸箱的类别不是X类,但仍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包装类,标示有“澄迈福橙”的胶带和“澄迈福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X号)相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标示有“澄迈富硒”字样的纸箱正面标有“富硒果品海南富硒橙”、橙子树、橙子图案,在纸箱正面和侧面标有“澄迈富硒”和“FU-ORANGE”圆形组合图形的图形,该图形主图颜色为绿色和橙色,字体为绿色,和“澄迈福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第X号)图形构成近似,外观图形色彩及排列顺序也相近,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当事人涉嫌侵犯“澄迈福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经澄迈县X认定价格共计2.XX。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相片7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澄市监强制〔X4〕Z01号)1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X1号)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澄市监延〔X4〕Z01号)1份、送达回证2份,证明对当事人涉案商品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及依法调查的事实;
3.《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澄市监解强〔X4〕Z03号)1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X1号)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对当事人涉案商品实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当事人澄迈福山英利纸制品制造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黄大连身份证复印件1份、澄迈福山鹏锦日用品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龙其柳身份证复印件1份、龙其柳《询问笔录》2份、龙亚二《询问笔录》1份、黄大连《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产品数量、涉案金额和来源的事实;
5.《商标注册证》打印件2份、《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6.澄迈县市场X价格认定协助书1份、澄迈县X价格认定报告书1份,确定侵犯“澄迈福橙”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
X年6月5X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澄迈县市场X行政处罚告知书》(澄市监处告〔X〕X号),依X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X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在从事包装箱销售过程中购进一批来源不明的包装纸箱和胶带,该批包装箱和胶带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
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首次违法,在案发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X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X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X的,可以处二十五X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X(¥XX);
二、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胶带X卷、包装纸箱X个。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X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开户银行:X,户名澄X财政性资金,账号:X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X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X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X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琼海市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澄迈县市场X
X年6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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