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东四环中路X号0.X亩基站使用空间出租
交易项目编号X
0
项目编码: |
X-CY/X-X |
标的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东四环中路X号0.X亩基站使用空间出租 |
所属地区: |
北京市 / 朝阳区 / 南磨房乡 |
标的-1 |
名称: |
通讯基站 |
单位: |
座 |
型号: |
无 |
数量: |
1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X
| 否 |
他项权利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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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项权利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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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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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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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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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出让期限: |
一年 |
出让方式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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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X): |
X-X-X |
截止X): |
X-X-X |
挂牌总金额(X): |
X |
披露方式: |
北京X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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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5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延长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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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X): |
X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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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价格(X): |
X |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价格XX/年,无递增,租金为一次性趸交,上付款,押金先付。 2.租赁期内不得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转租或擅自采取联营、合作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3.项目在北京农村产权交易所挂牌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实际签署的成交合同的约定为准,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4.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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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北京市X、X支机X的注册资金不低于XX。 2.意向承租方为X公司或X支机构的,需提供法人授权文件。
3.受让方须拥有基站机房、设备维护、运营等相关资质,以营业执照为准。 4.鉴于该标的用于市政民生保障服务设施使用,该标的原受让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5.在中X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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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项目出让标的面积为X.X亩。 2、该标的项目业态为通讯基站,项目用途为基站。 3、占地四至:东至X隆兴业,西至四环辅路,南至化工路,北至鸽行天下餐厅。 4、该标的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规划X建设用地。
5、出让标的用于通讯设备间及通讯基站,作为保障民生设施使用。 6、在合同期内,出让项目如遇政策等不可抗力进行拆迁腾退,受让方须 积极配合拆除工作,设备迁移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迁移工作须按照出让方要
求时间内完成。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条款,受让方不享受补偿。 7、意向受让方需出具书面承诺: (1)受让方应符合有关基站建设和运营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受让方需保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如因审批手续无法办理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受让方需承担相关责任。
(3)合同到期后,受让方应当将场地恢复原状,并在租期到期后X天内向出让方交还场地,出让方进行必要的X部门的安全、环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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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会员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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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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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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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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