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冶金矿产原材料,商业服务 山东 2024-06-20
竞价单编号X-X-X-X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烟煤
2. 采购数量X,X吨
3. 交货地址:X4. 交货日期X-X-X 至 X-X-X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X.卖方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供应后,买方验收完毕后向卖方出具《结算确认函》,双方共同确认无异议后,卖方根据买方出具的《结算确认函》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结算以X(人民币)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2.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X. 是否含税:含税
合同编号: | 竞价编号: | ||
出卖人(卖方): | 签约时间: | 年 月 日 | |
买受人(买方): | 签约地址:X1" rowspan="1">山东无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数量、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1.收货人名X
2.交货地X厂内煤场
3.交货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4.合同数量: 吨
5.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X | 挥发X | 硫X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烟煤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 Aar (%) | Vdaf (%) | St,d (%) | ST (℃) | HGI | (mm) |
≥X | ≤X | ≤X | X-X | ≤1.7 | ≥X | ≥X | ≤X |
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如卖方与发货人不一致,卖方需向买方提供由发货人出具的发运煤炭权属的证明材料,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结算附件。卖方负责汽车运输时,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收货人的调度和指挥。
2.风险X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收货人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两位小数,以收货人汽车衡计量结果为验收依据;
2.质量以收货人化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3.数、质量差异处理
卖方有权对质量验收过程进行监督,但不得影响和干预买方验收工作。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双方委托具有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对备查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超过国标规定的再现性规定后,双方以第三方化验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不超过国标规定的再现性规定,以买方检验结果为准。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复检费用由提议方承担。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和遵守收货人验收相关制度或标准,掺杂使假或违反收货人相关制度或标准的责任由卖方承担。
(2)来煤中不得掺配类似胶泥、橡胶、沥青等含化工成X的假煤、非煤物质,现场一经发现,未接卸完毕的全部退煤,已接卸无法区X运回的当日批次煤按照0.XX/[(千卡/千克)×吨]进行结算。
(3)买方认为单批次煤炭中伴有煤泥、石块、矸石X制定的《煤质异常及纠纷处理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卖方对此没有异议。
(4)该合同单批次进煤要求不少于7车。合同期内对少于7车的批次,净重求和,按1%扣减处理。
四、合同价格
1.煤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X%),采用单卡计价方式。
煤价=基准价格+质量调X价+数量调X价+其他因素调X价。
(1)基准价格: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加权平均结果进行计价,为到厂含税价格,具体如下:
热值范围 Qnet,ar(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X/[(千卡/千克)×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X≤Qnet,ar | 中标价格 | 合同周期 | Xkcal/kg× 热值基准价格,封顶 |
X≤Qnet,ar<X | 中标价格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热值基准价格 |
X≤Qnet,ar<X | 中标价格降低2厘 | ||
X≤Qnet,ar<X | 中标价格降低4厘 | ||
X≤Qnet,ar<X | 中标价格降低X厘 | ||
Qnet,ar<X | 0.X或买方有权拒收 | 单批次 | 收到基单批次低位发热量×热值基准价格 |
单批次发热量低于Xkcal/kg,该批次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对其进行单独结算 |
(2)质量调X价:
全水X、灰X、挥发X、硫X、灰熔点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5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X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X价格,结算金额为负数时,结X为止。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X价公式 |
灰X(Aar) | X%<灰X | 1% | 减5X/吨 | X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值-增减基准)/变化幅 度×价格增减额 (X段累计考核) |
挥发X(Vdaf) | X%<挥发X | 1% | 减1X/吨 | X | 合同周期 | |
X%≤挥发X<X% | 1% | 减5X/吨 | X | 合同周期 | ||
挥发X<X% | 1% | 减XX/吨 | X | 单批次 | ||
硫X(St.d) | 1.7<硫X≤1.9 | 0.1% | 减2X/吨 | 1.7 | 合同周期 | |
1.9<硫X≤2.2 | 0.1% | 减5X/吨 | 1.9 | 合同周期 | ||
2.2<硫X | 0.1% | 减XX/吨 | 2.2 | 单批次 | ||
灰熔点(ST) | X℃≤灰熔点<X℃ | 1℃ | 减0.XX/吨 | X | 合同周期 | |
X℃≤灰熔点<X℃ | 1℃ | 减0.2X/吨 | X | |||
灰熔点<X℃ | 1℃ | 减1X/吨 | X | |||
加权方式是单批次时,对该批次单独结算,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平均。 |
根据双方无异议的质量验收报告,收到基全水X超出本合同中约定以上的部X为非煤炭重量,结算金额即X(过衡总重量-非煤炭重量)*到厂验收未扣水单价。实际结算单价X结算金额/过衡总重量。
注:非煤炭重量=[1-(1-验收水X)/(1-约定水X)]*过衡总重量。
(3)数量调X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合同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X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X价格,结算金额为负数时,结X为止。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 | 增减基准 | 数量调X价公式 |
兑现率 | X%≤兑现率≤X% | 符合要求,不作调X | |||
X%≤兑现率<X% | 1% | 减2X/吨 | X% | (兑现率-增减基准)/变化幅度×价格增减额(X段累计考核) | |
X%≤兑现率<X% | 1% | 减4X/吨 | X% | ||
兑现率<X% | 1% | 减6X/吨 | X% | ||
X%<兑现率≤X% | 减5X/吨 | X% | 续签补充协议,超出X%部X扣减 | ||
X%<兑现率 | 买方有权拒收或双方议价,签订补充协议。 |
五、结算及付款
1.卖方按照约定时间完成供应后,买方验收完毕后向卖方出具《结算确认函》,双方共同确认无异议后,卖方根据买方出具的《结算确认函》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卖方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全部货款。结算以X(人民币)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四舍五入。
2.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5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数量发运煤炭的,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3项下数量调X价条款执行。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履约保证金:卖方参与竞价时缴纳X竞价保证金,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卖方履行完全部合同义务后且其提供的货物不存在争议时,经卖方要求,保证金可给予无息退还,卖方未提出申请退还,已缴纳保证金可用作下次竞价使用。卖方未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买方有权拒绝X配合同量。
(2)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3)因卖方运输车辆不符合环保、交通等要求,造成买方受到的一切处罚均由卖方负责。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X征用、没收、环保检查、道路维修、疫情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X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X起诉。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X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X提供的融资业务除外),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X改宽限期。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X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电邮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X。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X,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X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6份,买方4份,卖方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合同签章页,无正文)
六、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X起诉。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X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X
2. 联系人:Xp>
3. 联系电话X
八X公司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X负责运营。 X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X。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X/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X《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X 收款银XX营业部 银行账号X 大额支付行号X 税务登记号XW6D 邮寄地址:X6号院1号楼B座X层 邮政编码X X首页。
九、合同附件
会员办理咨询:400-006-6655转1。
业务咨询:400-006-6655转1。
入会咨询:400-006-6655转1。
客户服务:400-006-6655转7。
发布信息:400-006-6655转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