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签订生效,中标方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到岗履职,且临时设施搭设完成后,中标方开具合同总价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招标方支付合同总价的X%;
2.新增H/O池土建主体施工完成后,且经招标方验收合格,中标方开具合同总价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招标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X%;
3.主体设备(沉淀池、过滤器、搅拌器、风机、水泵、叠螺污泥脱水机、螺旋输送机、低压配电柜、自控柜)进场后,经招标方验收合格,中标方开具合同总价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招标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X%;
4.项目安装结束具备开车调试条件,经招标方验收合格,中标方开具合同总额的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招标方支付至合同总价的X%;
5.X体项目(含生化系统)调试合格,设备性能符合合同要求,出水指标符合设计要求达标排放,中标方提交全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经招标方竣工验收合格且决算完成后,中标方开具合同决算总价X%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交招标方,招标方支付至合同决算总价的X% ;
6.剩余3%的金额,在2年质保期满后,经招标方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后,无息支付。
注:
(1)招标人付款前投标人须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
(2)付X量为X量;付X量资料应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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