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河南 2024-05-15
牧X
通知
区直各单位、街道)、电源产业开发区、:
一、调解意义
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的原则,在处理各项投诉、举报争议案件时,探索建立先调解、后决定、调解与X采购矛盾纠纷,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有下列情形的投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一)(二)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X。 (三)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 (四)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 (五)其他可以进行调解的投诉。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合进行调解。
对适用调解机制的投诉、举报案件,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充X听取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意见,通过沟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小组也可以X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一)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在下达投诉受理通知前,财政部门要对收到的投诉书进行X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受理投诉案件。投诉人不同意调解X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审查受理。 (二)已受理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经过X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X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 (三)1份,财政部门留存1七、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调解: (一)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中途退出或者故意拖延调解; (三)需要终止调解的其他情形。 (一)各采购单位X采购争议调解工作,积极配合,主动对接,推动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在调解中,调解小组要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坚持客观、中立立场,不偏袒、包庇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以调解代替投诉处理,不影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三)对在投诉调解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均应予以保密。 新乡市牧X X年5月X日二、调解原则
三、调解范围
四、调解人员
五、调解方式
六、调解程序
八、调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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